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人口发[2004]50号)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10日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加强行政权力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口计生委)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主任、纪检组长和专职副会长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省人口计生委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三)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方案及考核奖惩兑现情况;
(四)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五)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向本委公开的内容:
(一)委领导廉洁自律情况;
(二)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三)有关工作人员任免、晋级、交流、奖惩等情况;
(四)本机关工作人员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公开的内容经委办公会议确认后,由相关处室负责公开。
第七条 公开的内容自事项确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公开,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