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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制订、公告、上报备案、清理工作规则

  (四)经审核的送审稿,送起草初稿职能处(科)室的分管局长审定后,交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终文稿经局分管局长审查后,统一由局长签发。原则通过的,由起草初稿的职能处(科)室修改后,送政策法规工作机构会签后形成最终文稿。
  (五)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起草初稿的职能处(科)室将规定份数的书面文件和制订说明(内容同起草说明)以及文件的电子文本交政策法规工作机构。省药监局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交政策法规处书面文件和制订说明各10份;市、县级药监局要求交政策法规工作机构的书面文件和制订说明,由市、县级局确定。
  第五条 有关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文稿,由政策法规工作机构牵头收集相关处(科)室的修改意见,汇总修改后,送办公室核稿,交相关的分管局长审定。

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应及时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公告。除特殊情况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日期应与公布日期至少有30日的间隔。
  第七条 省药监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在《浙江药品监督管理》上刊登,同时,在省局政务网站上公布。
  建有网站的市、县级药监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在局政务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告。
  省药监局对市级药监局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收到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省局政务网站上公告。省药监局对市级药监局认为有典型意义并上报的县级药监局规范性文件,经确认的,也在收到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省局政务网站上公告。

四、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

  第八条 上一级(省、市)药监局(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下一级(市、县级)药监局(以下简称“制订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九条 省药监局制订或主办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省政府备案,如无特殊情况,同时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县级药监局制订或主办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药监局备案。如同级人民政府有要求,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杭州市和宁波市药监局制订或主办的规范性文件,在报省局备案的同时,如同级人民政府有要求,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由各级药监局的政策法规工作机构依照前条规定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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