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九条 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应每年进行年度验证。法人企业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均应进行年度验证。换证企业当年不再验证。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年度验证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申请年度验证材料应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供。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年度验证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年度验证申请报告;
  (二)根据《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标准》的自查情况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三)法人企业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年度验证,每年按25%的比例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原则上由市局或扩权的县局承担。
  第三十三条 年度验证合格的,发证机关在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年度验证记录上加盖年度验证合格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 年度验证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查符合要求的,给予通过年度验证。
  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为“未通过年度验证”。在年度验证截止日前未提出验证申请的,视同“未通过年度验证”。
  未通过年度验证的,对其提出的增加经营范围的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指经营非自产医疗器械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三十六条 仅零售部分家庭常用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兼营企业,其经营范围由省局统一规定,并定期调整。
  第三十七条 前条中所指的兼营企业包括:药品零售企业,百货商场、综合超市、24小时营业的便利连锁店及计生指导站;其零售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由各市局负责备案。未经备案或超出备案范围经营其它第二类以上医疗器械的,视同无证经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