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的编写格式为:浙X1药管械经营备XXXX2XXXX3;
第二类许可证的编号格式为:浙X1药管械经营许XXXX2XXXX3;
第三类许可证的编号格式为:浙药管械经营许XXXX2XXXX3;
其中:X1:备案或发证机关所在地(设区市)的简称;XXXX2:年份;XXXX3:顺序号。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许可证期满,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收回。期满前6个月,企业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的,不得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经审查批准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按照批准的经营地和经营范围,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经审查批准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置于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遗失或者毁坏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九条 在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报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册。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
第二十条 市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备案)的具体情况,应每季度向省局上报。必要时,省局可以对其进行抽查。对于市局违反规定履行的审批(备案),省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究有关人员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许可证变更及重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是指: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产品经营范围等项目进行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企业应在作出变更决定后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工商登记变更在前的,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