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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关人事任免决定文件;
  (六)企业组织结构图及员工名册;
  (七)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等主要技术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件(复印件),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八)经营(仓储)场地的有关证明(地理位置图、房屋平面图、产权证明或出租方的产权证及租赁协议的复印件);
  (九)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的清单及文本(复印件);
  (十)所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十一)法人企业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母公司或总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及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委托书。
  (十二)经营植入(介入)类器械或进口大型医疗设备仪器的,还需有其生产商、销售商或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书或双方草签的协议书。
  第九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市局或扩权的县(市、区)局(分局)初次提交申请资料。
  (二)市局或扩权的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由申请人报省局。省局受理部门在收到经确认的申报资料后办理受理登记手续,开具受理通知书。
  (三)根据申报企业拟经营的产品范围,省局或省局委托市局对申请企业组织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按照《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标准》进行,并签署考核意见。
  (四)省局对企业再次提交的完整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提出终审意见。
  第十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省局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因申请企业补充材料、澄清问题形成的等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退审的,审批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现场验收未通过的企业,应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申请现场复验。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二条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由各市局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及参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自行制定,报省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程序及提交的资料要求,由各市局制定。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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