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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2004修订)(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我局2000年10月10日发布的《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年6月30日

  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02年版)规定及《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判定的管理类别,确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分类。
  第三条 凡在本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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