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药品处理规定》的通知
(甬药监[2003]50号)
各县(市)区药品监管局(分局),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没收药品的管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药品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十日
附件:
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药品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没收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下同)的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宁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在处理依法没收药品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局应设有专门存放没收药品的仓库,拟作拍卖药品与待销毁药品应分库(区域)存放,拟作拍卖药品库应具有必要的设施和养护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第四条 没收药品入库前,由案件承办部门(人员)负责初步判断该批药品是否可作拍卖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决定存放仓库(区域)。
第五条 没收药品应实行专人(兼职)保管、专册登记,入库时应按照《没收清单》认真核对,入库登记内容包括:没收单位、执法人员、生产企业、品名、批号、规格、数量、货值金额等。
入库登记一式三份,一联由案件承办部门(人员)留存,一联由库管人员保管,一联交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存档。
第六条 对依法没收的数量大、价值高的药品,经确认是合格的,由分管局长批准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进行拍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