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销售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和性保健用品是否具有注册商标、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其包装材料上规定印刷的内容是否完整,厂名、地址、识别形码、生产日期、使用年限、规格、数量、联系电话等内容是否注明。
⑷销售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是否有购进记录,购进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和性保健用品的进货发票、销售发票是否齐全。
⑸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保健食品、一次性医疗器械或卫生用品的供应商是否提供了该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⑹销售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和性保健用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计划生育避孕药品有无擅自添加“伟哥”成分或激素成分,有无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和性保健用品。
⑺有无超范围经营或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尤其是引流产的药品和抗生素类药品。
⑻经营单位有无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有无明码标价,有无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
⑼进行广告宣传有无经过审批,有无张贴有关宣传性保健用品的招贴画或安装有关宣传性保健用品的灯箱,有无违法违规广告宣传的行为,有无因宣传违规广告而受处罚的情况。
2.开展督查。
在整治阶段,要加强督查工作。督查时间安排在11月份,参加督查的单位有: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省物价局等。督查内容如下:
⑴查组织落实情况。检查当地是否成立相应的整治组织机构、是否发过有关文件、是否召开过有关会议。
⑵查市场主体情况。检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和性保健用品经营主体是否证照齐全,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超期经营的行为是否得到纠正,经营场所的布局和卫生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⑶查计生药具情况。检查假冒伪劣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是否还有销售,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供货渠道是否正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是否有生产批准文号或生产许可,过期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是否还有销售,在店堂中的性保健用品广告宣传是否合法。
(三)规范阶段
1.对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符合经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条件的,可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允许其继续经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2.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符合经营食字号保健食品条件的,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允许其继续经营食字号保健食品。
3.对已具有《营业执照》并具备经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条件的零售单位以及仅持有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必须经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定)后,方可经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经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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