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凡在经营场所宣传避孕药具,必须符合
广告法等有关规定,讲究精神文明,不得夸大产品功效,不得借宣传避孕药具的名义推销其他性保健用品。
(二)避孕药具零售单位的经营范围限定为:避孕药(非处方药)、避孕套(帽)、避孕诊断试剂(非处方药)。
(三)终止妊娠药品(米索前列醇片、米非司酮片等)和宫内节育器,严禁在零售单位销售,仅限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使用。
(四)避孕药具零售单位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营避孕药具,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和售货核对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货记录。
(五)经营进口避孕药品,应索取和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复印件应盖有进货单位的红印章。
(六)新申请开办的避孕药具零售单位,暂不列入本次备案。
二、备案工作的实施: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备案工作的实施与监 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计生部门)负责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避孕药具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
(二)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备案工作的实施、培训、现场检查和备案登记等工作;零售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的备案申请。
(三)申请避孕药具零售单位备案的,应凭《营业执照》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到当地药品监管部门领取《浙江省经营避孕药具备案表》(见附件1),按备案表有关内容逐项填写清楚,送当地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由申请者报当地药品监管部门。
(四)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应组织现场检查,符合经营条件的,同意办理备案手续;不同意备案的,应书面通知申请者。
(五)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由市药品监管部门会同计生部门组织年检。年检合格的,同意继续备案;不合格的,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