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避孕药具零售管理的通知
(浙药监市[2003]20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计生委:
为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市场整治工作,规范避孕药具的流通秩序,方便群众购买避孕药具,保证避孕药具使用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目前已从事避孕药具零售、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专营或兼营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各市可根据本辖区避孕药具市场整治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以求贯彻执行。现将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避孕药具申请备案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备案的避孕药具零售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避孕药具零售单位的经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或相当于高中的文化程度,经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计生部门组织的避孕药具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经营。经营人员应建立培训档案。
2、直接接触避孕药具的经营人员,每年应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避孕药具疾病的,不得经营避孕药具。
3、具有与所经营避孕药具相适应的营业专柜或营业场所;营业场所整洁卫生,具有能保证所经营避孕药具质量的设施。
4、避孕药具零售单位必须制定和执行避孕药具购销和保管制度、避孕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避孕药具存放和销售应有明显标志,并按要求分类陈列,严格与其它物品分开存放。
5、避孕药具零售单位应从药品、医疗器械的正规流通渠道购进避孕药具。
避孕药具零售单位不得从事避孕药具批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