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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同时,纳税人如发生下列情形或事项,应附报以下相关资料或说明:

  1.连续两年亏损的商贸业、餐饮业纳税人需提供亏损原因分析报告。

  2.交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

  3.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纳税人需提供关联交易有关情况说明。

  4.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人需提供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5.享受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需提供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6.坏帐损失、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的说明。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债务重组、捐赠收入等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的说明。

  五、汇算清缴程序及要求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互联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整套),并结清税款。网上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将本通知第四条所列明的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从网上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在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对提交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审核报告的纳税人可免予提交本通告第四条第(三)项列举的资料。

  六、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以及偷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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