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6〕2号 2006年2月17日)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2002年1月1日起新办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依法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方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效率,我局决定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时全面推行企业所得税的网上申报。
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查询。
三、汇算清缴时限
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起止时间为2006年3月1日至4月30日。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及汇算清缴期限可延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四、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