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审批。个案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关案审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个案奖励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通知。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关填写“浙江省奖励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附表2,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送举报有功人员。因故无法通知举报有功人员的,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关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凭真实身份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关应指定2名以上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浙江省奖励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金发放记录”(附表3)。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关必须对举报人情况严格保密。
  第八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定。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
  举报顺序以执法部门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500元及以下的奖励。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强化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对奖励资金使用中违反财政规章制度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二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