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药用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生产(配制)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
(七)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
(八)为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 材料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
(九)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提供市场 技术或有关信息、伪造证照的。
第四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真实、清楚,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并能协助现场稽查工作,现场查办事实与举报内容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可提供部分证据,并能协助稽查工作,现场查办事实与举报内容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举报的违法事实并不完全清楚,但能够提供可靠的查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稽查工作,现场查办事实与举报内容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举报的违法事实并不清楚,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但能提供一定稽查线索。
第五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功等级并参照执法机关罚没款入库数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8%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属于四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罚没款,但又属于一级举报、二级举报的个案,可视情况给予举报人员500元及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关提出申请,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部门专项核拨。
第七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如举报人有奖励要求的,须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关按照规定标准,填写“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审批表”(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