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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3]1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药品领域(含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关举报药品领域的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下列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或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或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
  (三)销售或使用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变质、失效或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无药品批准文号、无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或未注明生产批号或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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