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调整后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6〕7号 2006年3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2006年4月1日起,新增或调整以下消费税项目:
(一)新增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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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目 │适用税率(单位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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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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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手表 │20% │
├──────────────────────┼──────────────────┤
│游艇 │10% │
├──────────────────────┼──────────────────┤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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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地板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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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脑油 │0.2元/升 │
│成 ├───────────────┼──────────────────┤
│品 │溶剂油 │0.2元/升 │
│油 ├───────────────┼──────────────────┤
│ │润滑油 │0.2元/升 │
│ ├───────────────┼──────────────────┤
│ │燃料油 │0.1元/升 │
│ ├───────────────┼──────────────────┤
│ │航空煤油 │0.1元/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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