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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八、组织和指导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九、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工作,支持和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开展工作。
  二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二、提请讨论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决策、建议,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学者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或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安排、会议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活动和项目安排、经费预算及其分配方案,以及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规范性文件审议等重大决策,由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要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坚决贯彻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重大决策,各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五、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六、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七、根据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和省人民政府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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