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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1127工程”技术骨干培训基地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1127工程”技术骨干培训基地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字[2007]4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院:
  为全面提高农村卫生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好全省卫生院技术骨干培训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1127工程”全面提升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意见》(鲁卫规财发[2006]12号)和《“1127工程”技术骨干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现就“1127工程”技术骨干培训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地条件
  ㈠已被我厅批准公布为“360工程”技术骨干培训基地的医疗卫生机构,经所在市卫生局审核、我厅备案可继续列为“1127工程”技术骨干培训基地。
  ㈡新增培训基地须符合以下条件:临床专业培训基地一般应为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批准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县及县以上公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类专业培训基地一般应为市级及以上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经市卫生局审核、我厅同意,其他具备条件的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学校也可被确定为培训基地。
  ㈢培训科室为培训基地中的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传染病科、中医、医技(包括检验、放射、B超)、手术室护理、全科医学、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科室,其中临床专业培训科室一般应为培训基地医院中由省卫生厅认可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二级学科。其他专业培训科室应有不少于2名的副高以上本专业人员,并具有集体带教能力。
  ㈣培训导师应为培训科室内具有丰富带教经验、担任本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带教组成员一般应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每名导师每期所带学员不超过3人。
  ㈤培训基地要成立以单位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相关的培训管理制度,为学员提供相应的学习、生活条件,确保培训质量。
  二、申报程序
  市卫生局要根据培训基地医院及科室条件要求,结合本地“1127工程”技术骨干培训任务,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院进行申报。具体办法是: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接通知后填写培训基地申请表(附件1),报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卫生局连同“1127工程”技术骨干培训基地汇总表(附件2)于4月30日前报我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我厅将统一确定和公布培训基地名单,并根据需要指定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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