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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㈦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㈧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㈨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㈩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㈠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㈡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㈢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㈣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㈤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㈥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六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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