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内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该机构要在定期考核日前45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三十二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㈠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㈡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㈢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㈣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㈤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㈥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