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㈡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㈢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㈣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㈤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㈥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㈦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㈧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㈨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㈩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㈠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