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㈡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㈢已制定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㈣其它相关材料
注册主管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虽符合申请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未被批准或申请虽经批准但未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交上述材料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主要媒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考核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严格按照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案应于考核前十五天内报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