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六条 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师的考核结果报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机关,由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㈠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㈡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㈢具有省、市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床位数在100张以下床位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机关委托其他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师考核工作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
第九条 申请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㈡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㈢已制定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㈣其它相关材料。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
申请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