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卫医字〔2007〕39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将从今年底开始第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市各单位要抓紧做好考核机构的申报工作,在我厅注册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请于5月31日前报至我厅医政处、中医局。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逾期未报的,我厅将委托其他考核机构对其医师进行考核。全省的申报工作于2007年7月1日前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名单务于7月15日前逐级报我厅,经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谭成森
联系电话:0531-67876150 传真:0531-67876263
中医局联系人:禹金涛
联系电话:0531-67876178 传真:0531-67876216
通信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272号 邮编:250014
山东省卫生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