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重点依托行业企业,发挥职业院校基础作用,整合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资源优势,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人才。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要加紧开展校企合作,强化技能实训,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二十六)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质量。各地要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大力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
(二十七)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七、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
(二十八)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有效调控,避免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和地区过于集中,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九)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要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实施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实现富余人员工作岗位的平稳转换。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多种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应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及其他稳定就业措施予以支持。
(三十)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把握工作的进度和力度,避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实施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的数量过于集中。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鼓励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拍卖等形式安置消化本企业职工或富余人员,对于安置消化原企业职工或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岗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