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组织,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确保编制和工作经费与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十九)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力度,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
(二十)大力发展、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积极发展社会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一)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
(二十二)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尽快建立政府牵头,劳动保障、财政、发展改革、人事、教育、民政、农业、扶贫、公安、统计、工商、工会等参加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实行空岗报告、就业备案和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准确掌握本地区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六、坚持就业导向,强化职业培训
(二十三)继续加强再就业培训,以培训促就业。以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促进其实现就业为目标,发动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
(二十四)积极推进创业培训,发挥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能力培训。要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将创业培训与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紧密结合,为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努力营造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