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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同时,对上述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将上述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九)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群体(包括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一方、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县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复转军人),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群体。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群体,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当地规定应以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随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的增加而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4050”人员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以上原则确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且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原企业以外非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向用人单位发放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
  (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要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职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就业服务机构给予补贴。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服务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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