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孤儿教育资助资金由县(区)政府负责筹集与管理。教育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孤儿所在学校,孤儿向所在学校领取教育救助资金。
第四章 孤儿救助待遇的申请、审批
第九条 对池州市孤儿救助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凡符合本实施办法救助对象的未成年人均可申请池州市孤儿救助。
第十条 申请程序
1、申请池州市孤儿救助,由孤儿或监护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池州市孤儿基本情况登记表》,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2、对申请孤儿救助的未成年人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分别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如有群众举报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确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资格。
3、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县(区)民政部门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要专门建立池州市未成年孤儿、特困单亲家庭子女档案,孤儿救助原则上以档案中的名单为准,在救助程序上做到方便、快捷。
1、发放《孤儿救助证》。孤儿监护人凭县(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孤儿救助证》直接领取生活救助金。
2、孤儿在享受相关救助时,还应相应提供学校、医院、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证明和寄养、收养有关行政、法律证明材料。
3、监护人要自觉接受民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包括学校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将本地区的救助人数、救助金额以及收支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孤儿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