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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孤儿救助办法(试行)

池州市孤儿救助办法(试行)
(池州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制定,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4月1日以池政办〔2007〕23号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保障全市孤儿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根据国家、省十五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原则
  (一) 公开、公正、公平;
  (二) 保障基本生存、就医、就业、受教育的权利;
  (三) 属地管理;
  (四) 动态管理。

第二章 救助范围、对象、方式、标准

  第三条 救助范围
  在本市辖区内居住的孤儿(主要指本地户籍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
  第四条 救助对象
  (一)失去父母的未成年孤儿;
  (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主要指父母双方为痴、呆、傻、哑、残、智力低下,家庭生活特困,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能力抚养的;父母一人亡故,另一人残疾或其它原因造成事实上成为孤儿的)。
  第五条 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生活救助
  1、属城镇户口的,享受当地全额低保金;属农业户口的,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范畴,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供养标准。
  2、每人每月增发营养补贴30元。
  (二)教育资助
  1、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孤儿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为:小学生每人每学期24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期360元。
  2、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高中寄宿生每人每学期给予480元生活费补助。对考入全日制本科大学的,将其纳入到市政府特困大学生救助工程中,给予经济资助。孤儿所在学校应优先为其提供勤工俭学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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