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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资金发放。每年8月31日前,代理发放机构应根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填写《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5)。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金发放信息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或将表格以电子文件(XML格式,见附件9)方式传送反馈给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将信息导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在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应立即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并填写《退出报告单》,立即作退出处理。
  第十六条 信息反馈。每年1月15日前,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人口计生委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省人口计生委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并同时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十七条 编制预算。根据当年确认的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定下年度奖励扶助的资金需求。每年8月31日前,设区市人口计生委于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人口计生委提供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见附件4)和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即:《奖励扶助资金需求计划表》(见附件7)。9月30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将上述信息报送省财政厅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本部门奖励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人口计生部门应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准确、及时发放。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可与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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