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每年5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分别在乡、村公示七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的《申报表》等资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
乡(镇)应设立奖励扶助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每年7月31日前,县级审查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经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在村务公开栏再次公示七天,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纸质信息档案,确认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
第十一条 信息变更。建立奖励扶助信息变更通报制度。对因各种原因退出奖扶的对象,村(居)民委员会要填写《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并按季度逐级上报至乡(镇)、县(市、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汇总奖励扶助的变更信息。对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重新填写《申报表》,并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信息录入。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因故退出的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申报表》和《退出报告单》,将其信息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省、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要登录“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并对下级数据进行必要的汇总分析和数据下载工作,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报送信息。每年6月10日前,省、设区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和汇总信息,即:《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表样见附件3、XML格式见附件8)、《奖励扶助对象(预测)人数汇总表》(见附件4)。
第四章 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四条 下拨资金。每年7月15日前,省财政厅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将所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设区市。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县级财政建立的奖励扶助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