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完善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资金代理发放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省财政厅《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明确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的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内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审定工作;发展规划(规划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组织维护“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组织进行统计调查;财务部门负责联系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和监督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奖励扶助对象信息
第六条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
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第七条 每年3月31日前,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60周岁以上的在同年的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已纳入奖励扶助的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要重新申报。
第八条 每年4月15日前,村级审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依据我省奖扶确认条件进行审议,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级将讨论通过的申报人的情况张榜公示七天(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