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新机制的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新机制的意见
(三政〔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体制,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工作标准〉的通知》(豫办〔200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新机制的重要性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是一项基础性投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政策的出台,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来源和需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体制,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来源,加强经费管理,保证支出重点,对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快跻身中原崛起第一梯队和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新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目标,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标准,实行财政分级负担,足额预算,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体系。各级财政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机关经费、离退休经费、计划生育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等各项经费按规定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均衡拨付到位。到2006年末,市、县、乡三级财政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要达到19.7元(市级1.5元,县级9元,乡级9.2元。其中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要按人均不低于2.6元的标准用于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后逐年增长,增长幅度要高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社会抚养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后,要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转移支付的形式,下拨乡级财政,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乡财县管”财政体制改革中,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级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到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