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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6〕14号 2006年9月18日)


  根据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的《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精神,我国于9月15日起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通知规定,对出口企业在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属于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退税部门登记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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