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6〕14号 2006年9月18日)
根据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的《
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精神,我国于9月15日起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通知规定,对出口企业在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属于退税率调整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退税部门登记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