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6〕10号 2006年6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设计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有关规定,现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使用情况通告如下:
一、2006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和《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届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