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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条 报送要求
  (一)报送信访信息应当遵循及时、保密和逐级报送的原则;
  (二)报送的信访信息应当经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三)一般信访信息可以填写《信访信息报送表》后邮寄;重大信访案件应当用密传方式报送,不得泄密;案件发生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重大案件发生6小时内上报设区市人口计生委,12小时内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
  (四)信访信息员应当注意收集和整理信访活动中具有使用价值的信访信息,加强对信访信息的综合研究与分析;报送的信访信息应当实事求是,主题鲜明,重点突出,言简意赅;对于重要的信息,应当进行核实,保证信息准确可靠;
  (五)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确定1名信访信息员,负责信访信息报送工作;设区市人口计生委每季度向省人口计生委报送信访信息1至2篇,全年不少于4篇;县级以下人口计生部门报送要求由其上一级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 报送内容
  (一)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对人口计生部门工作方法和管理措施的反映和意见;
  (二)本地区信访活动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和特点;
  (三)本地区发生的重大集体上访事件以及突发性信访事件;
  (四)领导批办的重大信访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的情况;
  (六)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的重要讲话、批示和活动;
  (七)信访工作经验、典型信访案例分析、信访调研报告和信访专题研讨论文;
  (八)其他有参考价值的信访信息。
  第四十二条 信访统计,是指人口计生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和信访工作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类汇总。
  做好来信、来访、电话访、电子访、领导阅办、案件办理等原始数据的收集,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基础。
  信访统计报表为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制定的《全、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统计表》和福建省统计局制定的《全、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处理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三条 信访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填报单位:
  信访统计表由乡级计生办开始填报,逐级汇总,直至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统计范围:
  本系统收到的及接待处理的全部来信、来访、电话访、电子访,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的信访事项。
  统计内容:
  求决、举报、申诉、咨询、意见建议、其他共6类。
  (一)求决,是指信访人遇到的一些与人口计生工作有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希望得到解决的信访事项。
  (二)举报,是指信访人检举揭发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要求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申诉,是指信访人对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理(罚)不服,向人口计生部门请求重新处理的信访事项。
  (四)咨询,是指信访人询问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及生殖健康知识的信访事项。
  (五)意见建议,是指信访人对党和政府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决策、措施,发表意见、提出批评,以及对人口计生工作提出各种建议的信访事项。
  (六)其他,是指信访人反映上述内容之外的信访事项。
  统计单位:
  来信、电话访、电子访为件次数,来访为人次数。
  (一)来信,是指信访人通过信件及电报、传真、图片、录音带、录像带和音像光盘等方式向人口计生部门反映个人或者集体愿望和要求的行为。
  (二)来访,是指信访人通过走访的方式向人口计生部门反映个人或者集体愿望和要求的行为,包括个人访、群体访和集体访。
  个人访指单个人或者单个家庭的来访。
  群体访指2人至4人(不属同一家庭成员)代表多人反映共同的信访事项的来访。
  集体访指5人及5人以上代表多人反映共同的信访事项的来访。集体来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电话访,是指信访人通过电话口头表达的方式反映个人或者集体愿望和要求的行为。
  (四)电子访,是指信访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反映个人或者集体愿望和要求的行为。
  (五)重复信访,是指本部门直接收到的,以及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同一信访人反映同一内容的第二件以上的信访事项。
  统计时间:
  (一)全年报表:自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止;
  (二)半年报表:自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止。
  填报要求:
  (一)一件次信访同时涉及几类问题的,按其主要内容只填入一个项目,不得重复。
  (二)信访统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字,填写上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上报。
  上报时间:
  设区市人口计生委上报省人口计生委时间:
  (一)半年信访统计报表:当年4月15日前;
  (二)半年信访统计分析:当年4月25日前;
  (三)全年信访统计报表:当年10月15日前;
  (四)全年信访统计分析和工作总结:当年10月25日前。
  县级以下人口计生部门上报时间由其上一级部门确定。

第六章 信访文书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人口计生信访文书,是指人口计生部门按照规范的格式和一定的处理程序在信访活动中形成的公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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