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催办和回避
催办:
(一)逾期未结案的信访案件可以使用电话催办,或者发函催办;
(二)长期拖着不办的、或者案情复杂的信访案件可以派人督办,协助承办部门分析案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三)重大信访案件可以采用会议协调的催办方式,要求案发单位、承办部门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汇报案情、采取措施、议定方案、妥善处理。
回避:
(一)办案人员与信访案件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填写《信访案件回避审批表》,申请回避;
(二)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决定;分管领导的回避,由部门主要领导决定;
(三)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信访人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办案人员回避请求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信访人或者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结案
结案时限:
自立案部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上级立案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要求限时办理的,按照限办时间结案上报。
国家人口计生委或者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信访立案件经由省、设区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逐级交办的,承办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将结案报告上报上一级交办部门;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一)县级人口计生局自立案部门立案之日起40日内上报;
(二)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自立案部门立案之日起50日内上报;
(三)省人口计生委自立案部门立案之日起60日内上报。
省人口计生委信访立案件经由设区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逐级交办的,承办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将结案报告上报上一级交办部门;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一)县级人口计生局自立案部门立案之日起50日内上报;
(二)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自立案部门立案之日起60日内上报。
结案上报:
(一)结案报告为一案一报,加盖部门公章后上报交办部门。结案报告一式二份;
(二)结案报告一般分为标题、发文编号、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报告单位、报告日期。标题为“XXX人口计生部门关于XX信访事项的结案报告”。正文要写明立案依据、交办部门发文字号、信访事项要点、调查处理情况、承办部门调查处理意见等内容。重要的取证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结案标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案件审结:
(一)本部门直接调查的信访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经领导审查同意结案的,系本部门立案的,视为结案;系上级部门立案交办的,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报交办部门或者立案部门审查;
(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交由下级部门查办的,承办部门应当对下级部门的结案报告进行审查,写出结案报告,报交办部门或者立案部门审查;
(三)立案部门应当对下级部门的结案报告进行审查,符合结案标准的,视为结案;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指定专人督办,或者派人协助调查处理;
(四)对上述信访案件的审查,由承办人填写《信访结案审查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科(处)室负责人和签署立案调查意见的领导审定。
第三十七条 办理完毕的信访案件,应当进行归档。
案件类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信访结案审查表、信访立案审批表、结案报告、调查报告、交办函、催办函、立案部门交办件、案件处理批件、案件讨论记录、处理决定书、信访案件移送审批表、信访案件撤销审批表、调查取证材料、备考表等。
第五章 信访信息和信访统计
第三十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信访信息,是指人口计生部门在信访活动中所获得的人民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对人口计生部门工作方法和管理措施等方面情况的反映,经过筛选、加工、分析后形成的各种信息资料。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建立本级人口计生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和下级人口计生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三十九条 信访信息的来源和信访苗头的排查处理
信访信息的来源
(一)民间渠道: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反映的及信访工作人员调查研究和排查出来的重要信访苗头的情况。
(二)官方渠道:信访统计分析、工作报告、简报、结案报告、新闻报道以及有关单位、部门开展信访工作的材料。
信访苗头的排查处理
(一)排查人员: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
(二)排查内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事项及其他重大信访问题。
(三)排查方法: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在日常信访工作中应当注意收集带有信访苗头的信息,定期筛选、整理,记录在案。
(四)排查处理:信访工作人员将排查出来的信访信息填写《信访事项报告单》或者《信访事项送阅件》,报分管领导或者部门主要领导阅批,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