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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联合接访办案审查表》和调查报告应当由联合接访办案人员签字确认,报联合接访办案部门领导审核后形成处理意见,由联合接访办案人员共同负责处理意见的落实,最后形成结案报告存档;
  (五)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按照信访案件办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访案件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办理信访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省、设区市人口计生委以转办为主,县级人口计生局应当多办少转,乡级计生办应当直接查办。
  第二十七条 管辖: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的信访案件;
  (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可以办理下级人口计生部门管辖的信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信访案件交办下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人口计生部门协商受理;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管辖;
  (四)人口计生部门发现查处的信访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于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口计生部门并告知信访人;受移送部门应当将信访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部门;
  (五)受移送部门认为移送部门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六)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自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之日起10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应当立案调查:
  (一)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立案交办的,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通报到京重复上访的;

  (二)本级党委、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领导批示立案调查、要处理结果,或者指定直接查办的;
  (三)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或者下级人口计生部门报请协调处理且案情重大的;
  (四)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
  (五)举报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施行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以及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六)举报截留、贪污、挪用、克扣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
  (七)反映节育手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下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重大信访事项应当立案调查的。
  前款第(四)项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应当属于本部门管辖和受理范围,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并有具体的举报线索或者事实依据。
  第二十九条 立案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立案报批程序:
  (一)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自接到信访件2日内填写《信访事项立案审批表》,提出立案调查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二)本部门领导批示交办件,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或者立案标准签署立案调查意见;
  (三)上级或者本级党委、政府部门领导批示交办的,由分管领导签署立案调查意见;
  (四)信访工作人员呈送非领导批示的立案报批件,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审批,重要的报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五)人口计生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工作机构填写《联合办案审批表》,办理立案报批手续;《联合办案审批表》应当经联合办案部门会签。
  登记:
  经批准立案调查的信访案件,应当填写《信访事项立案登记本》,登记交办单位文号、立案时间、承办部门、处理情况、审查结果、结案时间等。
  第三十条 发函交办和直接查办
  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发函交办信访案件:
  (一)信访工作人员自接到批准立案调查的信访案件2日内填写《信访案件交办函》,发函交办下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并附信访材料复印件,上级部门交办函复印件一并转交承办部门,原件存档。
  (二)应当及时办理的信访案件,可以采用电话交办、电传交办或者电子邮件交办的方式,而后再正式发函交办。
  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直接查办信访案件:
  (一)承办部门落实办案人员、办案时间、办案经费,拟定调查方案;
  (二)办案人员查阅案卷,熟悉案情,确定涉及本案被调查的人员、单位,拟定调查提纲,掌握涉及本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办案人员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撰写调查报告和结案报告;
  (四)承办部门依法对涉及本案的有关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案件移送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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