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建立领导接访日制度:
(一)确定接访领导成员和接访的时间、地点;
(二)做好领导接访日的宣传工作,使群众依法有序地来访;
(三)按照来访办理程序接待来访群众;
(四)信访人提出预约来访请求的,由信访工作人员报告接访领导,确定接访时间后答复信访人;
(五)明确接访领导的职责。
接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依法作出答复;
(二)对未能当场解决的信访事项提出处理方案,指定专人负责,限时办理;
(三)对未能按时办结或者久拖不结的信访事项,应当亲自过问,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四)重大信访案件应当提请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结果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抓落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信访案件:
(一)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3人以上人身伤害的;
(二)发生20人以上集体上访的;
(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领导下访,是指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领导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到基层单位、部门接待群众来访,或者到信访人单位、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的活动。
人口计生部门领导按照下列规定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一)根据本地区人口计生信访工作的特点,确定领导下访的地区或者单位,研究分析下访地区人口计生信访工作的现状、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上访老户的问题,准备好相关的信访材料;
(二)与领导下访所在地的单位、部门商定参加接访的领导成员,确定接访时间、场所,拟定接访方案;
(三)做好领导下访前期的大众传播媒介宣传报道工作,通告领导下基层单位、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地点和来访须知;
(四)来访人应当先行登记,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按照编号顺序接访;
(五)来访人员过于密集,工作人员可以先行接访,处理一般的来访事项;重要信访事项应当由领导接访;不得阻拦群众、特别是上访老户来访;
(六)做好来访事项的处理工作,接访领导共同商讨处理来访事项,能当场解决的应当当场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指定有关单位、部门专人负责,限时办理;
(七)工作人员将《群众来访登记表》主要情况填入《领导接访统计表》,对来访情况进行汇总,明确来访人次(批)数、反映问题性质、已处理和未处理信访事项的情况;
(八)召开接访工作总结会议,总结经验,指出问题,议定妥善解决信访问题及加强信访工作的措施和方案,指导本地区做好人口计生信访工作。
第十条 领导包案,是指人口计生部门领导对具体的重大、紧急、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负责进行查办督办,协调指导,妥善处理,直至结案的活动。
包案领导的确定:
(一)包案领导为人口计生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分管领导;
(二)分管领导按照分管权限确定;
(三)分管权限涉及两个以上分管领导的,由主要领导确定;
(四)重大、紧急的信访案件应当由主要领导包案处理。
下列信访案件应当由人口计生部门主要领导包案处理:
(一)突发性事件且造成人员死亡的;
(二)20人以上集体上访且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越级重复上访且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重大的信访案件且久拖不决的。
包案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分析研究案情,提出调查处理方案;
(二)商请案发单位、承办部门会议研究处理;
(三)深入基层协调、指导,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四)重大信访案件应当提请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按照议定方案抓落实,直至结案。
第十一条 首办责任,是指首次接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本部门内设机构和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办理该信访事项的相关责任。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初信初访事项:
(一)自首次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批转下级人口计生部门或者涉及本部门的相关科(处)室办理;
(二)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要求承办部门立案调查,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三)对承办部门上报的信访案件调查报告或者结案报告,签署审查意见;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当协调、指导承办部门重新调查处理,或者派人督查指导;
(四)重大信访案件应当提请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结果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抓落实。
各科(处)室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初信初访事项:
(一)自首次收到领导交办的或者本科(处)室直接收到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落实承办人员和承办时间;
(二)将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交办领导或者交办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答复信访人;
(三)收到未涉及本科(处)室业务的信访件,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转送本部门信访工作机构。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初信初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