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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县(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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