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7〕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业经2007年1月28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池州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展步伐,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池政〔2006〕62号),特制定池州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池州市境内的省级开发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主要是池州经济开发区、贵池工业园区(马江新区)、青阳经济开发区、东至香隅化工产业园区和池州大渡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考核内容
考核年度园区新增拉开框架面积、建成区面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引进工业大项目数量及世界500强企业等4项指标。
三、考核评分方法
(一)定量考核:基本分为90分
1、考核指标:
(1)新增拉开框架面积:指当年新增的、基本实现“三通一平”、道路已形成环形的区域面积(基本分30分)。
(2)建成区面积:指当年园区中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入驻企业已超过70%的区域(基本分30分)。
(3)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分30分)。
(4)引进工业大项目数量及世界500强企业。
2、计分方法:
(1)-(3)项考核指标得分为目标完成百分比乘以基本分,但各项得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1.5倍。
指标(4)计分方法是:
引进外资(开工)项目 引进市外境内资金(开工)项目
园区 超1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2分 超5000万元项目1个 加1分
超2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4分 超1亿元项目1个 加2分
超3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6分 超2亿元项目1个 加3分
超4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8分 超5亿元项目1个 加5分
超5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10分 超10亿元项目1个 加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