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池州建设的意见
(池政〔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开始,集中财力,启动和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绝对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2007年给予年人均不低于260元的补助,以后年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省政府确定按照省、县(区)7∶3比例负担,市财政按照每年每人10元对县(区)补助。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
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使其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2007年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 850元提高到120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省政府文件规定由省财政负担。
三、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
对全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市本级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县级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由省与县(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四、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市农业人口。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2007年,所需资金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费10元,中央、省财政补助35元,县级财政负担5元。
五、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