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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关于池州市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在自行车非法交易场所销售、购买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购买的;
  (三)没有依法应当具有的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的。
  五、盗窃自行车或者明知是被盗自行车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交代问题、上缴车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处罚。
  六、公民发生自行车被盗案件后应及时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查获被盗自行车后,依据公民报案凭证发还自行车。
  七、公民举报盗窃自行车、销售或窝藏被盗自行车等违法犯罪人员,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依照《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八、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
  (一)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拨打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551-2801320。
  (三)登录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主页,进入“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专栏”,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公安部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标准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发动群众踊跃检举揭发,市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举报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对群众举报的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填写《群众举报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经省级公安机关专项行动办公室审核后,由全国专项行动办公室依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公布如下: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被盗自行车5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元以上、2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抓获盗窃、销赃、窝藏自行车违法犯罪人员5人以上、收缴被盗自行车10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4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重大盗窃自行车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销售、窝藏窝点,并且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人以上、收缴被盗自行车20辆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4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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