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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等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通知

  ㈤进一步改进涉医新闻宣传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强化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意识,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最新的政务信息和医疗服务信息,增加透明度,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医务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出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精神;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对有关医患纠纷,在搞清事件真相前不轻易、轻率地报道,杜绝不实报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营造有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舆论氛围。
  四、工作步骤
  2007年在全省二级及以上医院(含相应规模的民营医院)全面启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创建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㈠动员部署阶段(7至8月)。成立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制定下发有关文件,明确创建活动总体目标、主要任务、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地成立相应机构,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创建活动工作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与培训工作。
  ㈡组织实施阶段(9至10月)。各级医疗机构对照平安医院创建目标和要求,以改善服务态度、优化就医流程、落实医疗安全措施为重点,加强宣传教育,查找薄弱环节,制订整改措施,推进创建工作。
  ㈢总结推广阶段(11至12月)。由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省平安医院创建考核评价组,对全省三级医院创建工作进行阶段性考核,对全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进行评价,并适时召开全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经验交流会,对在创建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相应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机制
  平安医院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工商、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创建工作机构。省里各有关部门联合成立“山东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见附件),在省卫生厅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派一名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及以上医院都要成立创建活动协调组织,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创建工作的合力。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并将平安医院创建纳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整体规划和考核指标体系。卫生部门要将创建“平安医院”作为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创建目标任务,指导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创建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职能,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管理,依法打击破坏医疗秩序、侵害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民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认真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并协助医院加强对医院内和周边地区乱发医药印刷品小广告行为的监管。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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