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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等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通知

  ㈢强化医院内部安全和周边环境治理。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治保会、护院队、义务消防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加强与驻地基层社区组织、公安派出机构的联系,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部门要把保护医护人员和患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作为内部保卫工作的重点,制定和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处置预案,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内部安全保卫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和排查,以“防火、防爆、防盗、防泄露、防中毒”为重点,对人群密集的门诊、病房、餐厅、各类实验室、仓库、机房、高压氧仓、制氧站、压力容器、放射源、毒麻药品、化学危险品以及消防设施等重点方面、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全方位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全部登记造册,分类整改。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需要限期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以及监控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安全的危险部位必须停止使用。定期组织安全工作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医疗机构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屋、旅馆、招待所的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治安隐患,防止违法犯罪分子隐匿其中。合理规划和建设医疗机构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医疗机构及周边交通秩序。强化对医疗机构周边煤、油、气、电设备的管理,及时拆除违章建筑、取缔违法摊点。经常分析医疗机构及周边地区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巡逻守护,严密防范侵害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发生。有条件的地方公安部门应在二级以上医院办公场所内设立警务室或警务点,同医院保卫部门密切配合,了解和掌握医院治安防范的重点和规律,及时有效地共同维护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稳定。公安机关应加强医院警务室管理,统一命名、统一标识、统一工作制度、统一建设标准。每个警务点至少应该配备一名专职民警,白天在警务室工作,每周不少于两个夜晚值班,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好医院及周边地区的稳定。
  ㈣严厉打击破坏医疗秩序、危害医患关系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医患纠纷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驻院民警要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掌握时间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积极引导事主做依法维权的途径,敦促有关部门主动靠上做好化解工作。对医院内发生的停尸、围攻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非法占据医院建筑物或公共空间、故意损害医院财务、设置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打横幅、贴标语、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非正常手段的“医闹”行为,驻院民警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按预案及时协调上级部门派出警力维护现场秩序,限定时间自行撤除,及时、果断制止以上行为持续发生。拒不听从劝告的,要强制进行疏通和清场。对实施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依法处置,确保医疗秩序的稳定,实现患者就诊安全、医务人员执业安全。对于其他重大治安事件,驻院民警要及时了解案情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积极协助院方处理。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在信访接待室等重点部门安装电视监控系统和声音复核装置,在接待投诉人时,进行实时录像和同步录音,并妥善保存录像和录音资料至少一年时间。公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警院联防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治安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与辖区医疗机构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和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医疗机构治安动态,努力维护好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和内部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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