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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等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通知
(鲁卫办发〔2007〕14号)


各市卫生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优化医疗卫生服务执业环境,扎实推进医疗机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医疗机构执业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有效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卫生部、中央综治办、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卫办发[2007]11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与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实施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着力建立减少和有效化解医疗纠纷机制,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危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坚持依靠医务人员,依靠人民群众,以医患双方满意为目标,把改善医患关系、提供满意服务贯穿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始终。
  二、总体目标
  通过广泛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医疗机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建立比较完善的安全防范体系和治安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机制以及医患矛盾排查调解机制,提高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控制能力,确保医疗机构不发生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医疗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医院及周边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医疗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医院内部医患纠纷、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安全隐患明显减少,医院治安防控能力明显增强,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医患纠纷调处机制逐步完善,并努力形成平安医院建设长效机制,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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