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三)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
(四)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金;
(五)丧葬费、抚恤金;
(六)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
(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特殊收入。
第十四条 家庭年人均收入,以保障对象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应通过以下方式核实:
(一)入户调查。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邻里走访。通过走访居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有关人员,通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跟踪消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果实际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则不予施保。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一)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二)提出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
(三)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四)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家庭成员参与吸毒、赌博,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申请办法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