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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7〕1号 2007年1月30日)


  为了做好2006年度我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确保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下简称“新申报表”)顺利推行,现将2006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包括我局征管范围内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时间

  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起止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及汇算清缴期限可延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三、汇算清缴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查询。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多媒体培训课件由纳税人自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领取。

  四、纳税申报资料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同时,纳税人如发生下列情形或事项,应附报以下相关资料或说明:

  1.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纳税人需提供关联交易有关情况说明。

  2.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人需提供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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