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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从严审批建设用地,切实强化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政策,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地项目,各县(市、区)政府一律不得报批。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减少企业非生产性用地,严禁建设“花园式”企业。对限制类项目,严格限制供应土地,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预审、审核报批和供应土地。利用滩涂、荒山、荒地等进行非农建设的,也必须依法报批。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在工业集聚区加快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建立监督、激励机制,改善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三)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坚持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的原则,不准成片出让给开发商。无合法立项手续的,坚决不予供地。加强土地登记管理,规范登记发证行为,开发商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严防因土地问题而引发金融风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肃查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强化对土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严防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除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在省政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的规定,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3万元/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级城市建设用地和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2万元/亩。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结构。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特殊情况,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户的意愿,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科学合理地确定分配比例。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农户,安置补助费应发放给被征地农户或者经被征地农户同意后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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