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政〔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依法合理用地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依法合理用地的观念
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土地资源,对实现我市跻身中原崛起第一梯队和提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可利用土地面积小、耕地少的基本市情,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切实增强依法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感与紧迫感,正确处理好加快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坚持把依法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走符合我市市情的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要切实抓好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深刻领会温家宝总理关于土地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通知》(厅文〔2006〕14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三政〔2005〕10号)的要求,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加快盘活存量,积极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转变。
二、严格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一)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依照规定进行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规划和突破规划占地。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坚持按项目供地,不搞无具体项目的土地成片开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占地少、污染小、能耗低、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年度计划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签订涉及土地开发的投资项目协议。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继续推进“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集中开展好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治理和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